成都二手車交易需要交哪些稅費?
在成都進行二手車交易,所涉及的稅費情況如下:
對于個人轉讓二手車:
增值稅及附加:免征。因為根據相關規定,其他個人(即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附加稅費也隨之免征。
個人所得稅:一般不涉及。但如果成交價遠遠大于原值,需要以成交價減去原值及合理費用的余額,按 20%稅率繳納個稅。同時,若有符合條件的捐贈,且捐贈對象具備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捐贈額未超應納稅所得額 30%的部分,可以扣除。
印花稅:不涉及。新印花稅法施行后,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對于企業(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二手車:
增值稅:
-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 0.5%征收增值稅。
- 不是從事收購二手車再銷售業務,而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減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附加稅費:
- 城市維護建設稅:市區稅率為 7%;縣城、鎮的稅率為 5%;其他地區稅率為 1%。
- 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費率為 3%。
- 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費率為 2%。
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處置,賬務上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據該科目余額結轉到“資產處置損益”或“營業外收支”科目來計入當期損益并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
印花稅:依照“產權轉移書據”品目,適用 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對于企業(一般納稅人)轉讓二手車:
增值稅:
- 屬于以下四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 3%減按 2%征收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 屬于以下情形的,按適用稅率 13%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取得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并且按規定已抵扣過進項稅的。
附加稅費:
- 城市維護建設稅:市區稅率為 7%;縣城、鎮的稅率為 5%;其他地區稅率為 1%。
- 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費率為 3%。
- 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費率為 2%。
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處置,賬務上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據該科目余額結轉到“資產處置損益”或“營業外收支”科目來計入當期損益并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
印花稅:依照“產權轉移書據”品目,適用 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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