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的標準是什么?
機動車強制報廢是有明確標準的。
首先,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不同。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 15 年;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30 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使用 15 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車使用 13 年。不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 2 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其次,已注冊機動車有以下情形也應當強制報廢: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再者,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比如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 15 年;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內(含 1 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另外,對于私家車,2013 年 5 月 1 日起 15 年的強制報廢年限已被取消,60 萬公里引導報廢。超過 15 年且行駛里程未達到 60 萬公里的,需要每年檢驗兩次,不合格車輛將強制報廢。出租車使用年限 8 年;國產皮卡強制報廢 15 年;中型出租車使用年限 10 年;重型、中型和輕型卡車使用壽命 15 年;半掛牽引車使用壽命 15 年;小型貨車使用壽命 12 年。
還有,已登記的機動車存在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排放到大氣中的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應當強制報廢。
現在對未按規定報廢的車輛增加了一項處罰:車輛符合報廢條件但未及時登記注銷的,車管所將作廢其車牌號和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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