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審驗可以在異地辦理嗎?
駕駛證審驗是可以在異地辦理的。
直接向暫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領駕駛證,取得暫住地車輛管理所核發的駕駛證,就能在暫住地車輛管理所辦理駕駛證審驗業務。
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核發地以外居住的,在提交《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駕駛證后,可直接向暫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領駕駛證。
辦理備案登記滿一年后,營運駕駛人在營運地能直接辦理駕駛證審驗和機動車檢驗。非營運的小型車輛,機動車所有人能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在異地檢驗。
根據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比如,申請小型汽車等準駕車型的,在 18 周歲以上,70 周歲以下;申請低速載貨汽車等準駕車型的,在 18 周歲以上,60 周歲以下;申請城市公交車等準駕車型的,在 20 周歲以上,50 周歲以下。
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可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大型客車等駕駛證的駕駛人,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發證車管所接受審驗。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情形的駕駛人,應在記分周期結束后 30 日內辦理年審,審驗時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相關知識學習,并接受警示教育。若無以上規定的情形不需要辦理年審。
年齡在 60 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相關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證明。
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后,可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還能委托代理人辦理相關業務。
要注意,駕駛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辦理審驗或有效期滿不換證超過一年的,將被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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