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如何協調學校與校車運營方的責任?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協調學校與校車運營方的責任主要通過以下方式。
學校和校車運營方都是校車運營的責任主體。學校方面,若選擇配備校車,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學生乘坐安全。如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學校應與其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責任,落實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校車運營方,無論是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或是取得相關經營許可的企業,都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校車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
在責任劃分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關于校車的安全性能,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 7 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校車要裝備停車指示牌,噴涂統一的外觀標識,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險等。
資金方面,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
在保險方面,校車必須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學校要盡可能選擇較高保險額的承運人責任險,還可積極投保校車商業第三者險。校車要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且要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未按要求配備,公安機關會責令改正,并處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款。
像福建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要推進校車運營專業化,建立經費投入和多渠道籌措機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建立和完善校車使用許可審查工作機制等。
最新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