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車的保險政策應該如何制定?
無人駕駛車的保險政策需綜合多方面因素逐步完善。當下,除交強險、安全生產責任險外,還應投保不少于 500 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從事特定運輸的還需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未來,保險可能基于責任險設計,由主機廠或運營方統一采購。定價會綜合駕駛區域、里程數、使用頻率等因素考量。同時,各地也在積極推進相關政策與實務規范的制定 。
深圳在無人駕駛車保險政策推進方面堪稱典范。2022年11月,深圳市政府印發《方案》,提出研究面向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保險的政策。同年年底成立智能網聯汽車保險項目組,深入研究相關風險及應對策略。2023年3月舉辦研討會后,形成了《深圳智能網聯汽車承保指引(試行)》和《深圳智能網聯汽車保險理賠實務要點(試行)》,從承保到理賠,全流程進行規范,為無人駕駛車保險政策的落地實施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
北京也對無人駕駛車保險有著明確規定,要求每輛測試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不低于50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額不低于每座200萬元。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四部門發布的《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試行)》也指出,試點使用主體應當為車輛上路通行購買交強險以及每車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這些政策都從不同角度為無人駕駛車保險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從保險責任劃分來看,不同級別的自動駕駛對保險責任影響巨大。在L3及以上層級,事故責任通常由車廠商承擔。在完全和高度自動駕駛階段,使用者更多扮演第三者角色;而在有條件自動駕駛階段,使用者則有適當干預義務。這種責任劃分的差異,要求保險政策必須精準匹配不同層級的風險特征。
另外,高級別自動駕駛需要引入抽象保有人作為事故責任主體。交強險限額在傳統模式下限制了受害人救濟,因此應統一并回歸完全賠償原則,同時限制保險人向受害人主張抗辯,保險人賠付后可向生產者或其保險人追償,并且駕駛行為缺陷不再作為向被保險人追償的事由。
無人駕駛車保險政策的制定是一個復雜且系統的工程。既要考慮當下的險種需求、保額設定,又要著眼于未來保險模式的創新與變革;既要兼顧不同地區的政策差異,又要統一保險責任劃分與賠償原則。只有綜合各方因素,持續探索和完善,才能制定出一套科學合理、適應無人駕駛車發展的保險政策,為無人駕駛車的廣泛應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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