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禁停標志標牌的地方停車有什么限制?
在沒有禁停標志標牌的地方停車,不能隨意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63 條規定,設有隔離設施的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這些地點 50 米以內的路段不能停車;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這些地點 30 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能停車。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此外,不得在地鐵站出入口 30 米內、單位或者居住區出入口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在設置有出租車指定停車點的路段內,出租車不得隨意停車;在沒有停車點的路段,出租車不得在公交車站 30 米內停車上下乘客,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應即停即走,不得停車攬客。黃色網格線、導流線區域也禁止停車。
專用停車位,如校車、出租車、警車或殘疾人專用車等車位,只允許指定車種停放。公交專用道、非機動車專用道等區域也不能停車。
停車時,車輛應當停在車位內,并且必須按順行方向停放;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進出停車場、客運站、商場、醫院、學校等,遇有停車泊位已滿無法進入時,不得占道排隊等候;機動車臨時靠路邊停放時,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的,車身右側與右側路緣石或者邊緣線的距離不得超過 30 厘米;在路邊夜間臨時停車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遇低能見度天氣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學生的機動車應當在學校門口靠道路右側單排臨時停車,即停即走,不得影響道路通行。
如果妨礙交通且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會被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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