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保險條例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分別有哪些規定?
機動車輛保險條例對投保人和保險人有不同規定。對投保人而言,要選擇具備資格的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機動車相關重要事項,一次性支付保費,不得在條款和費率外提附加條件,按規定放置保險標志等;未按規定投保會被處罰。對保險人來說,需具備業務資格,執行統一條款和基礎費率,一般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按規定進行賠償等,違規會受處罰 。
具體來說,投保人在投保選擇上,應挑選從事該業務的保險公司,且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拖延承保,相關具備資格的保險公司會向社會公示。在如實告知環節,要提供機動車種類、相關號碼、使用性質、所有人或管理人信息、事故情況等重要事項。費用支付與合同簽訂方面,需一次付清全部保險費,不能在條款和費率外提額外條件,正常情況下不得解除合同,不過在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辦理停駛、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等特殊情況時除外。
此外,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要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合同期滿需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保險單;存在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等情況時,可投保短期險。若未依規投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扣留機動車,通知其依照規定投保,并處以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保險費2倍罰款,補辦后退還機動車 。
對于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首先要具備從事該業務的資格,必要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要求其從事,且業務要與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保險費率實行統一條款和基礎費率,按總體不盈利不虧損原則審批,可依情況調整費率,調整幅度大時需聽證,被保險機動車有無違法事故會影響費率高低。合同解除方面,一般不得解除,除非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如實告知,解除前需書面通知投保人,解除要收回保險單和標志并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賠償責任上,按規定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追償,按程序處理賠償申請、支付賠償保險金等。若保險公司有拒絕承保、未按規定開展業務等違規行為,會被責令改正并罰款,情節嚴重會限制業務范圍等。
總之,機動車輛保險條例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的規定,是為了保障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機動車保險業務的公平、公正、有序開展,讓保險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和廣大車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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