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減免 1.6 排量汽車購置稅
以下情況可以減免 1.6 排量汽車購置稅:
1.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對購置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 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2.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購買的 1.6 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其車輛購置稅暫時按照 7.5%的稅率征收。
3. 對購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超過 30 萬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4. 對購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 3 萬元。
5. 對購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 1.5 萬元。
乘用車包括國產轎車、客車、越野汽車、專用車和進口乘用車。
國產轎車“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7”,排量不超過 1600ml。
國產客車“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不超過 1600ml,額定載客不超過 9 人。
國產越野汽車“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2”,排量不超過 1600ml,額定載客不超過 9 人,額定載質量小于額定載客人數和 65kg 的乘積。
國產專用車“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不超過 1600ml,額定載客不超過 9 人,額定載質量小于額定載客人數和 65kg 的乘積。
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購置符合減免條件的車輛,已按全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多征稅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最新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