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交通行政執法規范會有怎樣的處罰?
違反交通行政執法規范會有多種處罰方式。
首先,行政處罰可分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不予處罰適用于特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后果的情況。從輕處罰是在查清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后,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減輕處罰是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下進行。一般處罰則是在沒有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時適用。從重處罰是在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其次,有些情況需要集體會審討論決定,比如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處罰、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 200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 2 萬元以上,經營活動中公民 500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 50000 元以上的罰款或同等數額的沒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經營性許可證照。
另外,對公民處以 500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 50000 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同等數額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 1 個月以上和吊銷經營性許可證照的行政處罰案件應向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規定抄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 1000 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 20000 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像川渝地區就統一了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兩地 30 項交通運輸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得到統一,不一致的以《川渝地區統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批)》為準。
我國交通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警告適用于違法情節輕微、后果極小的情況。罰款要有法律依據。暫扣是一段時間內取消駕駛資格,吊銷則是取消駕駛資格,可單獨或與其他處罰合并適用。行政拘留適用于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影響或危害后果的情況。
如果對交通違章處罰不服,有權知道違章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可在 60 日內依法向當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 15 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吊銷駕駛證、罰款額度大、強制報廢車輛或罰沒車輛的處罰,有權要求聽證。
交通執法罰款標準也有明確規定,比如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罰款 100 元不記分,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罰款 200 元扣 3 分,超過規定時速不足 50%罰款 200 元扣 3 分,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罰款 200 元扣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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