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商不成該怎么辦?
交通事故賠償協商不成該咋辦?別慌,辦法有!
首先,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就是打官司。起訴前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比如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復議裁定書,還有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后果的證明,像病情診斷、法醫鑒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像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要是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得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以及和案件相關的其他證據。
起訴的流程是這樣的,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然后進行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 7 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不服的話,10 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 5 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 15 日內進行答辯。接著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 3 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 3 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時,要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階段,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時,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 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 15 日內進行答辯。二審審理包括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交通事故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有規定。造成身體傷害的,可以索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造成傷殘的,可以請求傷殘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總之,交通事故賠償協商不成不用怕,走法律途徑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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