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在使用年限上有何規定?
報廢車輛在使用年限上的規定如下:
私家車包括 5 座轎車和 7 座 SUV 車型,非營運性質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但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若超過 15 年且行駛里程未達 60 萬公里,車輛每年需年檢 2 次,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
出租車使用年限為 8 年,到時強制引導報廢。
國內的皮卡強制 15 年報廢。
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 10 年,強制引導報廢。
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 15 年,強制引導報廢。
半掛牽引車使用年限為 15 年,強制引導報廢。
微型載貨汽車的使用年限為 12 年,強制引導報廢。
9 座以下(包括 9 座)的非營運車,使用期限為 15 年,達到報廢期限后要求繼續使用的,可申請延緩報廢 10 年。從第 16 年起,每年需定期審驗兩次;超過 20 年的,從第 21 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9 座以上的非營運客車,使用期限為 10 年,可申請延期 10 年。從第 11 年開始,每年審驗兩次,從第 16 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總質量小于或等于 1.8 噸的微型貨車,使用期限為 8 年,不準延緩報廢。
總質量大于 1.8 噸的輕型貨車及大型貨車,使用期限為 10 年,可延期 5 年,期間每年審驗兩次。
拖掛的貨車只能使用 8 年,不得延緩報廢。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按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 2 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交付之日計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制定比上述使用年限更嚴格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 6 年,普通三輪摩托車不得少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少于 11 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汽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沒有使用壽命限制。
最新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