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達到何種程度會被判定為報廢?
車輛被判定為報廢的情況有多種。
首先,不同類型的車輛有明確的使用年限規定。比如,9 座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轎車、越野車)使用 15 年,9 座以上旅游客車、非營運客車使用 10 年。輕型、微型貨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 30 萬公里,重型、中型貨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 40 萬公里,特大型、大型、中型、輕型、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 50 萬公里。輕型、微型貨車(含越野車)、帶掛車的貨車、礦用貨車及各類出租車已使用 8 年,其他車輛已使用 10 年。對于私家車,非營運性質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公里時,國家將引導報廢。超過 15 年且行駛里程未達 60 萬公里,每年需 2 次年檢,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皮卡車 15 年內報廢,出租車使用年限為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為 10 年,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以及半掛牽引車使用年限為 15 年,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 12 年。
其次,不符合安全技術及排放檢驗標準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或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會被報廢。
再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要報廢。
還有,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等會報廢。變更使用性質或轉移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也會報廢,比如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時需按照特定規定報廢。
存在缺失或不齊全的重要部件,如機動車車架、車身或發動機缺失“五大總成”和尾氣后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等的車輛會報廢。
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不能定為報廢。涉嫌違法犯罪,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不能定為報廢。
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如果在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兩次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將被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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