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處理后信息如何注銷?
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處理后信息注銷,需按以下步驟操作。
首先,報廢車銷戶要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到車輛管理所,然后申請注銷登記。
已達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時應填申請表。
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要在車輛管理所監督下解體,機動車回收企業在解體后七日內提交相關資料申請注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自接到報廢信息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證明。
機動車所有人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交售時填寫申請表,提交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法律規定,機動車有以下情形應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已達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未達標準但所有人自愿報廢;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機動車滅失;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因質量問題退車。
屬于前兩種情形的,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前,要處理完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辦理車輛注銷,第一步是將機動車交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已達強制報廢標準或所有人自愿報廢的,將車輛連同相關證書、行駛證、號牌交售有資質的企業。
第二步是由回收企業向車管所申請注銷登記,回收企業出具回收證明并解體車輛,再由其在解體后 7 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車管所審查后開具注銷證明,車主也可通過星級用戶在線打印。
如果車輛在外地,可通過當地報廢車企業辦理異地注銷業務。
辦理車輛報廢時,個人車輛需提供所有人身份證明、登記證書、行駛證;公戶車輛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登記證書、行駛證、委托書加蓋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車輛滅失的,車主本人到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書面承諾因相關原因導致機動車滅失,并承擔法律責任,申請辦理滅失注銷。
個人車輛所需資料為所有人身份證明、登記證書、行駛證;公戶車輛所需資料為營業執照原件、登記證書、行駛證、委托書加蓋公章、經辦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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