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車禍后怎么和解 輕微車禍中當事人不愿和解怎么辦
一、小車禍后如何和解
1.檢查財產損失。
如遇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閘,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開啟啟蒙走廊燈和后燈),并設置警示標志。之后,雙方可以簡單查看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
2.協商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當事人就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的《事故事實協議書》。
人員查看簡單財產損失后,立即轉移至路肩、路面安全處,協商事故事實及原因。當事人就事故事實和原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填寫“事故基本情況”和“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簽字確認。事故的事實和原因必須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的“事故事實”,雙方簽字確認;不能采用口頭約定,以免一旦對方退出現場,翻臉不認人,造成事故現場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3.拍照或標記位置后離開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就“事故事實”達成書面協議后,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并標明事故現場的位置,作為保留在現場的證據,然后各方當事人應當立即撤離現場。
4.辦理后續保險和賠償事宜。
二、輕微車禍當事人不愿意和解怎么辦?
當事人不愿和解,雖愿意和解,但無法就事故事實和原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進行交通事故調解。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天。人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原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3、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閱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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