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能否起訴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怎么辦
1.不服交通事故可以起訴嗎?
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可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交通事故不服怎么辦?
(一)當事人可以申請復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適用重新鑒定: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不足的;(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2.一方委托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足夠證據反駁。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當事人一方委托的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所以當事人不能再次提出鑒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但在當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2)人民法院可以拒絕采信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是否正確,往往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事故的認定不滿意,就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不合理因素,法院會從證據法的角度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判決。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證據,是鑒定結論。當一方不服責任認定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對法院的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調取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調查材料,由法院重新進行責任認定,而不是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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