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逃逸
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從事駕駛機動車、船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其實當然主要是從事運輸的人。包括從事道路運輸和水上運輸的人員,如車輛、船舶的駕駛員、船長和機長,以及其他負責上述運輸正常、安全運行的有關人員。由于本章對航空空人員和鐵路職工違章指揮,造成重大飛行事故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作出了特別規定,本條不再包括上述兩種人。
2.主觀上,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其他相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
3.肇事者肯定違反了交通規則。這里所說的“違反運輸法律法規”是指違反國家有關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項規定。比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站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鐵路道口管理規定》等與航運、船務有關的法律法規。
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這是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一般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標準。行為人違反相關交通法的過失行為,未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不構成犯罪。而是應該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交通事故處理。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如何認定?
(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報案后未盡到現場等候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后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給傷者或者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對該交通事故應當知情的;
(八)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2、不構成肇事逃逸行為: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沒有爭議的。在他們離開現場協商達成一致,并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報案;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在表明車輛和受傷人員位置后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至醫院后,因籌集傷者醫療費用確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者其家屬同意,留下真實信息并在約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等原因離開現場,未及時報案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逃離現場,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事故發生地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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