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中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一、交通事故責任標準
(一)全責或無責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的其他當事人無責任:
1.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的一方有過錯,則認定其無責任。
3.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事故當事人一方因嚴重過錯行為發生事故,如違反自己的讓行方式和規定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對方因一般過錯行為發生事故的,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2.事故雙方的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同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都沒有過錯,各方都不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
二、交通事故中如何分擔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舉證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部分當事人收集或提供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張的責任。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在事故處理的不同階段是不同的,其分配也是不同的。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舉證責任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在某些情況下,也由提出索賠的當事人承擔。
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往往沒有現場目擊者,沒有紅綠燈或燈不亮,雙方都辯稱對方違反了交通法規。這就涉及到誰應該承擔舉證責任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可見,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舉證責任是對等的,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后者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即只有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過錯,才能減輕自身的賠償責任。否則,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交通事故中舉證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的回答。如果你還不清楚,不妨找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或者請律師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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