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找人頂罪如何定性 怎么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通事故找人責任如何定性?
交通事故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于交通事故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從這個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應當具有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行為;其次,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找人頂罪。一般來說,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會立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他也不會承認自己是鬧事者。他必須找到其他人來代替他,替代者將承擔自己的責任。所以還是應該認為是一種逃避行為。毫無疑問,一個人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找人頂罪后,部分肇事者感到內疚,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交通肇事事實。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沒有回頭路了。事后,該行為人感到不安,主動去相關部門說明問題。這是他從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到主動接受處理的轉變,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發生交通事故后投案自首,是另一個法定減輕情節。所以,我們不能事后自首來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1.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救助義務,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一種積極的心理活動。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就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而言,只有直接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知道事故的發生,并且有直接的逃逸故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上來說,犯罪的惡意是很小的,是因為害怕當場發生的后果而引起的。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是直接故意造成的。所以,無論如何,在逃逸時,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逃逸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2.客觀來說,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刑法理論上講,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確定行為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在最高法院《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基礎上的逃逸行為。這就明確了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節。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之前的行為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造成的結果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定罪標準, 或者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時只有一人受重傷,但不具有《解釋》規定的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情形之一的。
閱讀:如何判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哪種情況不屬于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判斷?1.對于交通事故后行為人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發生,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的主客觀條件的,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2.車禍后,受害者的傷勢極其嚴重,以至于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時施救,他的生命也無法挽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為了逃避罪責而駕車逃逸,而受害人最終確實已經死亡,筆者認為這種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無法查看全文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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