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的部門 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一般程序
一、處理交通事故的部門
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無權處理交通事故。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允許在沒有任何借口的情況下處理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損失只能由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考慮和解決。實際上,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可能會造成道路、樹木、房屋、電力、通信和其他設施的損失。涉及公路管理、森林管理、房地產管理和其他設施管理等。,這些部門可以在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提出要求和意見,但不能代替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遵循屬地管轄原則。交通事故一般由縣、市轄區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情節簡單、損害輕微的事故,也可以由市一級公安派出所的交警隊或鄉鎮交警隊處理。基層公安機關難以辦理的復雜、重大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派人參加或者直接辦理。
在公安機關內部,根據職責分工,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安機關其他職能部門無權處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的港口、民用航空機場發生交通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規定,有四個方面:
(一)處理交通事故現場
(二)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三)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
(4)損害賠償的調解
這四項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全過程所必需的。它們如下:
1.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現場是指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人員以及與事故有關的痕跡所在的地方。在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時,我們首先遇到的是現場的處置,它包括所有緊急的、臨時的和必要的措施。比如搶救傷者、搶救財產、現場勘查、恢復交通秩序、防止證據滅失等措施。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意義重大。關系到傷者的生命安全,公私財產的安全,關系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收集,關系到處罰和調解。治療部位極其臨時,所以要快速有效。
2.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大小,完全取決于他們對交通事故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大的責任。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直接關系到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可以說,正確的責任認定是處罰和調解的基礎。
3.懲罰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對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以達到教育和處罰的目的。處罰種類包括: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和警告、拘留。
4.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實踐經驗和當事人的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先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有利于盡快結案,方便當事人。同時,他們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尊重自己在自愿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處置的權利。即使以后他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的調解活動和意見也可以在審判中作為參考。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1)現場調查。
(二)檢查鑒定。——5日內,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傷情、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現場路況等進行檢驗鑒定。
(三)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10天內做出。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滿的救濟——向法院提起訴訟
1.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被視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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