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一,事故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售出車輛未過戶的,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為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車輛的運行,也不能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得利益。因此,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但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應按其規定進行調整。
2.被盜車輛造成事故的,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買方分期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責任。分期付款購車的,在買受人付清全款前,出賣人保留汽車所有權的,買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用汽車進行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機動車送修理廠修理,修理者在行駛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車主不承擔民事責任,修理廠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輛所有人應當對交付修理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事故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車主與司機為雇傭關系中的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人的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如果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則應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2.駕駛人作為職務行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登記所有人是掛靠的,掛靠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如何對賠償權利人負責?被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人無力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先行支付;關聯人承擔預付款后,可以另案向關聯人主張賠償;關聯人與被關聯人請求區分內部責任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賠償權利人主張附屬人與被附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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