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自首成立
1.什么是投降?
自首是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量刑的具體體現,已被我國刑法規定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悔過自新,不至于藏身于社會繼續作惡。自首從輕,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勢力,從而獲得更多的線索和證據,有利于及時偵破案件,做出正確快速的審判,減少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辦案的投入,有效懲治犯罪,保護被害人,維護社會穩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自首的構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根據這一規定,同時犯罪的,具有(1)自首情節;(二)如實供述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這項規定毫無例外地適用于現有的罪犯。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自愿成立?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人犯罪后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是否以及如何認定其自首,存在不同的理解,導致辦案和結案存在差異。
一種觀點認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事發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是行為人的法定義務。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必須向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報告,接受處理。鑒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人具有強制告知義務,即使肇事人在事故發生后沒有逃逸,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認定為肇事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以認定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從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認定為自首。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后沒有逃逸,并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如上述第一個觀點所述,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當從輕處罰;凡發生事故后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對于后者,雖然刑法第67條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應當小于前者。
第三種觀點是:交通肇事案件中,行為人在案發后未能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辦案機關報案或者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逃逸后,行為人在偵查期間主動向辦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當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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