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樣認定 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處罰
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導致死亡的情況有:
1.行為人原有的事故行為已經符合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需要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是交通肇事逃逸導致的救援不作為所致。如果救助行為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而是涉及獨立原因,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具有故意,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解釋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為人逃逸,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4.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因逃避偵查的動機,置他人安全于不顧,進而造成他人傷亡的,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處罰?
(1)行為人撞人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當根據行為人不同的罪過形式定罪處罰。
1.對于交通事故后行為人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發生,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的主客觀條件的,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車禍后,受害者的傷勢極其嚴重,以至于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時施救,他的生命也無法挽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為了逃避罪責而駕車逃逸,而受害人最終確實已經死亡,筆者認為這種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處罰,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應當依照第二款定罪量刑,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肇事者在一起交通事故后逃逸。在當時的情況下,人們明知被害人受重傷,逃逸后可能死亡,卻不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搶救,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采取放任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與交通肇事罪,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罰。
4.如果行為人故意將被害人移動到不易被發現的地方,造成被害人死亡,以達到致人重傷后逃避罪責的目的,這種行為應當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2)在處理二次事故案件時,由于行為人對二次事故的故意和過失結果的心理不同,應分別考慮。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一種數罪。比如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害怕巨額賠償費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為人已經犯下了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他人死亡,再次構成完全的交通肇事罪。因為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在客觀方面是事故,所以兩種事故的客體是相同的。理論上,這種情況在刑法上稱為同種數罪。根據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應同時處罰,應當在本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2.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顧他人安危,撞死他人。如果行為人此前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之前的事故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行為人只會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造成交通事故后,行為人駕車逃逸,在逃逸過程中碰撞、碾壓多人,致一人或多人死亡。在逃離的過程中,人們放任了另一種意外的發生。這種間接故意二次事故,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這種認定的一個最明顯的原因是,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以危險方法駕車撞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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