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哪些情況交警會扣留車輛 扣留的貨物怎么處理
1.什么情況下交警會扣留車輛?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道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超載的;
(5)涉嫌搶劫的;
(六)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
二、交通事故導致貨物被扣如何處理?
1.扣車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對無號牌、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法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2.處理滯留在機動車輛上的貨物
(一)人民警察應當在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將財物移交給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并辦理交接手續。對查封、先行登記保存的涉案財物,應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將法律文書副本和涉案財物送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登記。
在異地或者偏僻、交通不便地區提取涉案財物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移交。
情況緊急,提取后需要在24小時內對涉案財物進行鑒定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完成鑒定、辨認后的24小時內移交。
提取涉案財物后24小時內已處理完畢的,不予移交。
因查詢、辨認、鑒定、檢驗等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辦案人民警察可以調取涉案財物并及時返還。
(二)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易腐等物品和危險物品拍照或者錄像后,依法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或者拍賣的價款予以暫時保存,結案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應當存放在符合危險品儲存條件的專用場所。
對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應當及時返還,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理由,將原始照片、清單、領取手續等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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