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申請調解 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調解
1.交通事故如何申請調解?
交通事故發生后,也可以要求調解。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只有雙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能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調解從喪葬公告結束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達成協議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共同簽字后生效,然后按規定履行賠償。
二、如何調解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調解的持續時間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自處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調解過程的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立即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結論書,由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調解協議的內容
就交通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情況及損失;
2.責任認定;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4、補償金支付方式及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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