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其他車輛保險標志怎么處罰
2024-12-16 03:04:02
作者:資訊小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于使用其他車輛保險標志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予以收繳,并扣留該機動車,同時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行為。對于上述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予以收繳,并扣留機動車,同時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補辦相應手續,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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