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減少對汽車數據的收集和濫用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關于車輛數據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倡導汽車數據處理人員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時,應堅持“車內處理”、“默認不采集”、“精度范圍適用”、“脫敏處理”的數據處理原則,減少汽車數據的無序采集和非法濫用。《條例》強調,汽車數據處理人員在開展重要數據處理活動時,應當依法遵守在中國境內存儲的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出臺《條例》是為了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利用。
隨著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汽車產業加速融合,智能汽車產業和車聯網技術快速發展,以自動輔助駕駛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日益普及,汽車數據處理能力不斷增強,汽車數據暴露出的問題和隱患日益凸顯。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領域,需要出臺有針對性的規章制度,明確汽車數據處理者的責任和義務,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防范和化解汽車數據安全風險,保障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使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個人合法權益。
《條例》倡導汽車數據處理人員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時,應堅持“車內處理”、“默認不采集”、“精度范圍適用”、“脫敏處理”的數據處理原則,減少汽車數據的無序采集和非法濫用。
《條例》明確,汽車數據處理人員應當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開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汽車數據處理人員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相關個人信息,取得個人同意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情形。汽車數據處理者在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時,還應取得個人同意,滿足限制處理目的、提示采集狀態、終止采集等具體要求,或滿足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等其他要求。汽車數據處理器可以采集指紋、聲紋、人臉、心率等生物特征信息。只有以增強駕駛安全性和充分必要性為目的。
《條例》強調,汽車數據處理人員在開展重要數據處理活動時,應當遵守依法在中國境內存儲的規定,加強對重要數據的安全保護;落實風險評估報告制度要求,積極防范數據安全風險;落實年報制度要求,積極按時報送年度汽車數據安全管理情況。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國家提供重要數據的,汽車數據處理器應當執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制度要求,不得向境外國家違規提供出境安全評估結論以外的重要數據,并在年度報告中補充相關信息。
《條例》提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汽車數據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包括數據安全評估、數據出境事項抽查核實、智能汽車網絡平臺建設等。對違反本規定的汽車數據處理人員,相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汽車數據安全管理需要政府、汽車數據處理者、個人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省級以上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過程中,將加強協調和數據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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