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你“雞腳”
手法:將交警指揮下的合法行車拍成違章行為
“有時,旁邊有行人闖道,作為司機肯定要合理避讓,這樣有時就不可避免地壓住黃實線,違章了。但我發現,拍我的人,很狡猾,根本不拍路旁的行人和環境,僅從我違章的角度拍。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這種不可避免的違章每天都會發生。”司機趙女士如此說。
趙說,有時候,在安全的情況下,如果前面有堵車的狀況出現,在交警的指揮下,司機甚至可沿黃線逆行,但有些拍攝者根本不拍交警在場指揮,只拍車輛違章,“讓人很不服氣。”
司機心聲:取消拍車族,培訓輔助警
司機姚先生表示,由于拍攝者沒經過培訓,也沒有上崗證,他們沒有執法權,但其照片卻可作為處罰的依據,讓人不服,法理上有問題。同時,納稅人把錢拿出來養警察,警察使用該措施管理城市交通,似乎轉嫁了其管理的義務,侮辱了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還浪費了納稅人大批的錢財。 據悉,去年9月1日,當時日均采用照片4000多張,從9月下旬,交警規定每人每天限交15張。從開始到現在每張獎勵20元的“價格”都沒有變。
姚先生說,如此高的花費,還不如取消該措施,該設輔警,專門對這些新招的輔警進行培訓,不但節約開支,而且不會發生打人事件,化解了人民內部矛盾。?
專家建議:照片惹官司,警方要舉證
暨南大學行政法研究專家劉老師之前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曾表示,如果警方采納了市民的照片引起違章司機的訴訟和復議,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警方應負全部的舉證責任。
理論上,如果每個被拍攝的司機不管能否收集到自己不違章的證據而都對拍攝者所拍照片的合法性提起訴訟,警方怎么能應付得了這種漫長的訴訟。
另外,有律師表示,《行政處罰法》第36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從該條文理解,取證的主體在程序上應該是行政機關,而不應該是公民個人。公安交警通過攝像頭或電子眼所獲得的照片、錄像是合法證據,因為它是行政機關直接獲得的。但是,公民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能否作為證據被法院接納,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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