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解讀交通安全法十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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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2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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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于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這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經公布便引起了廣泛關注。針對這部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并將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昨日,公安部出臺了該法的宣傳提綱,權威人士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重要內容進行了權威解讀和剖析。
■機動車輛登記和檢驗有何新規定?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如何界定?
■為何要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對罰款處罰標準有何新規定?
……
1、車輛登記和檢驗有何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從管住重點,方便群眾出發,區別不同情況,最大程度地方便車主辦理登記和檢驗:
公開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對符合該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對新車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登記時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登記后的機動車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規定不同的檢驗周期。
對登記后的機動車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時,除要求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外,不得再附加任何條件,如機動車泊位證明、養路費繳納憑證等。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2、是否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
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新型的交通工具,此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歸類于非機動車,解決了電動自行車的屬性問題。同時,考慮到地區特點,沒有一刀切,而是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如:地形特點、交通規劃、道路網狀況、交通安全設施、經濟效益、非機動車擁有量、市場需求、環境保護、管理等多方面條件,自行決定是否允許給電動自行車登記。
3、通行原則有哪些新規定?
道路交通通行規范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道路交通的主要行為準則。本法對通行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做出了規定,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礎,也有利于保證規則統一和執法統一。
(一)將右側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號通行、優先通行作為通行的基本原則,有利于科學組織交通,優化道路交通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二)寫明保證專用車道的使用和通行優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發展,盡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車為主,其他車輛為輔的交通結構,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規范遇交通阻塞時的通行行為,即機動車遇有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在本車道內停車等候。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緩解交通堵塞。
(四)對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護,強調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時,停車讓行,著重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4、如何具體保護行人通行權?
為了保證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該法特別從通行權利的分配上充分保護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賦予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優先權。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行,必須停車讓行;二是保護無交通信號情況下的行人橫過道路權。規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要主動避讓行人。這些規定有利于讓機動車駕駛人盡高度注意義務,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當而發生交通事故,同時也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一致,是一個重大的進步。
5、事故處理有哪些新規定?
(一)尊重人的生命,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的救治義務,盡可能地保護事故傷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二是規定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處理,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是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
(二)實行事故現場的快速處理。一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二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行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三)取消責任認定,重證據收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四)改革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除自行協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外,不再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而是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也要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予以辦理。
(六)重新定義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與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新定義有了明顯變化:第一,交通事故不僅是由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第二,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6、如何實施交通事故快速處理?
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模式不適應城市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處理,造成交通堵塞。據統計,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僅造成車輛及少量物品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這些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都必須等候交通警察到現場處理,造成道路堵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離現場和必須撤離現場的規定。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則,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借助社會保障機制解決了損害賠償問題,符合現代社會的生活節奏和時間效率至上的觀念;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實踐來看,實施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對于提高事故處理工作效率,解決警力不足的予盾,提高辦案質量,更好地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7、事故民事賠償責任如何界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該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目前各國規定的發展趨勢來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采用的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到嚴格責任,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以體現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保護。
8、為何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利用強制保險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通過浮動保費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是發達國家的通常做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同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對于盡力挽救傷者生命,體現社會對生命權的尊重,減少社會矛盾,都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于與機動車行車安全實際掛鉤,實行費率上下浮動,利用經濟杠桿控制交通事故的發案,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市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預防,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9、對罰款處罰標準有何新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不按規定停車、違反交通信號(如闖紅燈)、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定,尤其是超載、超速行駛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罰款5元,處罰明顯偏低。綜合考慮處罰的懲戒效果、人們的承受能力、與其他法律罰款設定的協調以及全國各地的差異等因素,該法規定的罰款幅度有一定上調。
10、違法處罰程序有哪些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作出規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對于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據事實和該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的,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二)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可給予罰款、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種類。
(三)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四)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五)對違反該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機動車輛登記和檢驗有何新規定?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如何界定?
■為何要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對罰款處罰標準有何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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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登記和檢驗有何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從管住重點,方便群眾出發,區別不同情況,最大程度地方便車主辦理登記和檢驗:
公開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對符合該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對新車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登記時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登記后的機動車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規定不同的檢驗周期。
對登記后的機動車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時,除要求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外,不得再附加任何條件,如機動車泊位證明、養路費繳納憑證等。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2、是否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
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新型的交通工具,此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歸類于非機動車,解決了電動自行車的屬性問題。同時,考慮到地區特點,沒有一刀切,而是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如:地形特點、交通規劃、道路網狀況、交通安全設施、經濟效益、非機動車擁有量、市場需求、環境保護、管理等多方面條件,自行決定是否允許給電動自行車登記。
3、通行原則有哪些新規定?
道路交通通行規范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道路交通的主要行為準則。本法對通行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做出了規定,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礎,也有利于保證規則統一和執法統一。
(一)將右側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號通行、優先通行作為通行的基本原則,有利于科學組織交通,優化道路交通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二)寫明保證專用車道的使用和通行優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發展,盡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車為主,其他車輛為輔的交通結構,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規范遇交通阻塞時的通行行為,即機動車遇有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在本車道內停車等候。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緩解交通堵塞。
(四)對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護,強調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時,停車讓行,著重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4、如何具體保護行人通行權?
為了保證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該法特別從通行權利的分配上充分保護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賦予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優先權。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行,必須停車讓行;二是保護無交通信號情況下的行人橫過道路權。規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要主動避讓行人。這些規定有利于讓機動車駕駛人盡高度注意義務,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當而發生交通事故,同時也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一致,是一個重大的進步。
5、事故處理有哪些新規定?
(一)尊重人的生命,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的救治義務,盡可能地保護事故傷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二是規定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處理,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是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
(二)實行事故現場的快速處理。一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二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行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三)取消責任認定,重證據收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四)改革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除自行協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外,不再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而是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也要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予以辦理。
(六)重新定義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與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新定義有了明顯變化:第一,交通事故不僅是由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第二,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6、如何實施交通事故快速處理?
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模式不適應城市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處理,造成交通堵塞。據統計,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僅造成車輛及少量物品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這些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都必須等候交通警察到現場處理,造成道路堵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離現場和必須撤離現場的規定。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則,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借助社會保障機制解決了損害賠償問題,符合現代社會的生活節奏和時間效率至上的觀念;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實踐來看,實施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對于提高事故處理工作效率,解決警力不足的予盾,提高辦案質量,更好地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7、事故民事賠償責任如何界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該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目前各國規定的發展趨勢來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采用的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到嚴格責任,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以體現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保護。
8、為何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利用強制保險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通過浮動保費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是發達國家的通常做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同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對于盡力挽救傷者生命,體現社會對生命權的尊重,減少社會矛盾,都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于與機動車行車安全實際掛鉤,實行費率上下浮動,利用經濟杠桿控制交通事故的發案,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市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預防,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9、對罰款處罰標準有何新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不按規定停車、違反交通信號(如闖紅燈)、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定,尤其是超載、超速行駛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罰款5元,處罰明顯偏低。綜合考慮處罰的懲戒效果、人們的承受能力、與其他法律罰款設定的協調以及全國各地的差異等因素,該法規定的罰款幅度有一定上調。
10、違法處罰程序有哪些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作出規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對于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據事實和該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的,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二)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可給予罰款、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種類。
(三)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四)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五)對違反該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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