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幌言”不同于“謊言”
對于投保人來說,望文生義永遠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對保單的免賠條款。從今天開始,本報將連續刊登《車險條款中的“幌言”》。我們給“幌言”的界定是:凡是在車險條款中容易被投保人忽略,保險代理人在客戶投保的時候也不給予明確指出的條款。這些條款往往出現在免責條款中,只有當投保人真的出險了,才發現原來人家的條款中早就有規定,而這個規定完全不同于自己曾經的理解。本報推出這一系列報道的根本目的是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睜大眼睛仔細看明白免責條款,以免出險后只能發出“一聲嘆息”。
在車險中,有一項很重要的主險是第三者責任險,到目前為止,這是車險中惟一的一項強制保險。那么,在對這項保險的理解中,有哪些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地方呢?
首先來看一個案例
張某是一家私營企業的老板,與弟弟5年前就分家單過了。為經營需要,張某購買了一輛金杯車,并且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兩個月后的一天,張某正開車在路上正常行駛,經過他弟弟工作的工廠門口。恰好張某的弟弟出門,一眼看到哥哥開車經過,就想搭乘哥哥的車進城辦事。他一邊喊哥哥一邊迎著車跑過來,張某雖然緊急剎車卻沒能及時停下來,一下撞到弟弟身上。后來經過搶救,弟弟終于脫離危險,張某共花掉醫療費近20萬元。但當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被拒絕了,因為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撞傷的是他的弟弟,不屬于“第三者”,所以不能理賠。
那么,究竟什么是“第三者”?保險條款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公司的借口是不是能成立呢?
在所有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中都有這樣的規定:“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不屬于“第三者”。據說,保險條款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范被保險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對家庭成員進行故意傷害。
但問題在于是不是所有的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親戚都屬于“家庭成員”,從而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呢?
一位保險業資深人士表示,對保險公司來說,判斷受到損害的一方是不是屬于“家庭成員”非常關鍵,如果屬于“家庭成員”,那肯定就不是“第三者”,反之,就應該是。這里有一個原則,三者險不能讓肇事者獲得保險賠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的手中。
因此,這里的“家庭成員”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對于配偶來說,無論他們是否居住在一起,都應該互為家庭成員。對于后者,如果在財產上已經分割,經濟上各自獨立,那么,就不應該看做是家庭成員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張某和其弟弟早就分家單過了,經濟上各自獨立,因此,其弟弟應該屬于“第三者”,保險公司應該給予理賠。但是,如果換一種情況,張某的弟弟還沒有成年,要依賴哥哥為生,那他就不應該屬于“第三者”,保險公司也就不必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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