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處罰。1.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吊銷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遇有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作出終生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2.六個月內專業運輸單位發生兩次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由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 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并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和運輸單位所屬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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