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部相關規定,4.2米藍牌兩軸輕型貨車總質量18噸以下可以上高速。但是,制定和執行這一法規的主體是交通部門:1。對于公安交警來說,4.2 m藍牌貨車只要總質量超過行駛證規定的4495kg,就按超載處理;2.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大噸小標”4.2 m藍色貨車隨處可見。有司機表示,目前總重不到18噸就能達到高速。只要交警不查,就安全了。很多司機都超負荷這種運氣。3.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包括ETC貨車在內的所有貨車駛入高速必須稱重。《通告》第二條規定:“經稱重發現違法超載的,不得駛入高速公路。超限超載車輛應當選擇就近的卸載場卸載超限超載貨物,消除違法行為,由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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