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并隨身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罰款,記6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1。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注冊結構:不得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注冊結構、構造或者特征。2.不得變更機動車型號:不得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車輛識別代碼。3.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不得偽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4.不得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等。不得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