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過期車輛的處罰如下:1。機動車輛保險分為交強險和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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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業險。商業保險到期不用交罰款;2.交強險有效期滿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按照規定投保,并按照規定的最低責任限額處以應繳保險費兩倍的罰款。汽車只有在交完強制保險后才能再次上路;3.交強險到期未年檢的,額外扣3分,罰款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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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只有續保并通過年檢,才能取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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