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購置稅恢復為10%的稅率。在此之前,購置稅是7.5%。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7.5%)。根據計稅價格中的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情況確定:1。應稅價值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也就是說,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開出的價費總額,除以(1.17%)作為計稅依據,再乘以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的購置稅稅率按7.5%計算),應繳納車輛購置稅;2.比如消費者買一輛10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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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的國產車(1.6升以上),去掉增值稅后要交10%的稅。計算公式為1000001.170.1=8547元;3.進口車稅率計算:應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海關消費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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