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交通事故理賠的過程如下: 1、公安機關會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進行簽名,去加蓋公安機關印章; 3、生效后,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4、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或對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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