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事故后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法院一般是不可更改的,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巨大瑕疵,從而導致事故責任認定出現錯誤的,此時責任認定書不具有證明責任的效力。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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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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