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責任書不能出第二份。但如果交通事故責任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正確、責任劃分不公正、認定的程序不合法等情況,可以出撤銷原認定書,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第七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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