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駕駛證與扣留駕駛證的區別:扣留駕駛證是指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目的是查明當事人的道路交通違法事實,以便作出正確的處罰決定;吊銷駕駛證是指因法定事由導致駕駛證被依法吊銷的情形。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有出現以下情況時,需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2.把車交給沒太平洋汽車駛資格的人駕駛或超速駕駛。 3.駕駛拼裝或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4.交通肇事罪。 扣留駕駛證: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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