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內容: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清醒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機動車。
3.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
元(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只要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就屬于醉駕,可以依法判刑。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