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失車檢驗以內(注意不是三年,新車前六年是首審兩年,十五年后首審半年),沒事。超過三次未驗證的,強制報廢。
車輛不管漏了多久都可以查,因為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如果連續三次漏檢,車輛可能會被強制取消,小型車將失去其更新的指標。
車輛漏檢后未上路行駛的,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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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下罰款: (四)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到注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機動車檢驗機構提交的證明和憑證進行確認,并發放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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