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車過期允許多長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時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在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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