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購買二手車需要搖號嗎?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頒發的《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2015年1月1日起在天津市購買二手車需要搖號。
下面是文件里面關于二手車搖號的有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需登記的小客車實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客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后,按規定申領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第四條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更新小客車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更新指標。社會團體、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新增、更新小客車應當申請小客車指標。
第五條 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配置額度為10萬個,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個配置周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能車增量指標為1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5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2%,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88%。
(三)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公安、環保等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制訂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章 指標申請及資格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小客車指標應當在指定網站提出申請。需要現場確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申請人應當通過電話預約到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指標管理機構因故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指標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參加增量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取一個申請編碼,單位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確定。一個申請編碼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單位和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增量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者配置方式的,應當退出原申請后重新提出申請。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請,納入次月指標配置。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規定執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津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3.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證,在本市近24個月以上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小客車在本市均登記為強制注銷。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車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
第十七條 節能車增量指標采取搖號方式配置,普通車增量指標采取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后及時公布搖號和競價結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單位增量指標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搖號,每月一次。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并于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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