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車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僵尸車的認定標準如下:1、長期停放路邊無人認領。2、外觀殘舊,破損嚴重,達到報廢年限。3、年審過期,有大量的交通違法未處理。4、無牌、套牌等違法情況。經當地政府確認后,“僵尸車”會被統一拖移至專用停車場。而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車輛就會被強制報廢。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需要報廢,報廢流程:1、申請報廢的汽車車主領填表格。2、登記受理崗申請;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回收企業;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