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及停車費全責付嗎
2、另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檢查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設區的市。檢查鑒定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的事故車輛,除經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畢后,應當在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逾十日未通知當事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規定5日內事故車輛鑒定完畢,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后,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當事人收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鑒定時間不得超過20天。因此,交警不能無限(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期扣留事故車輛,一般來說最多20天,機動車當事人可以要求交警歸還事故車輛。當然,如果受害方在訴訟前提出財產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則可以扣押車輛至訴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