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交強險保險責任中的交通事故責任?
交強險保險責任中的交通事故責任界定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情況來確定。
交強險是強制性、公益性險種,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投保交強險是法定義務。
交強險賠償責任獨立于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不考慮當事人過錯,不以過錯責任劃分賠償數額。其適用范圍包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分為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有責限額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 180000 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 18000 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 2000 元;無責限額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 18000 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 1800 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 100 元。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面,原則包括追溯原則、公平原則、法定原則、事實原則,認定程序包括接警和勘查、確定事故責任、確定賠償責任、簽訂賠償協議。
對于交強險中的特殊項目,“自費藥”首先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負擔,超出限額部分按比例分擔;被侵權人和近親屬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法院應予支持。
在確定“第三者”時,被保險人及作為車上人員的受害人通常被排除。特殊情形如車上人員下車休息時被駕駛人撞傷(死)應納入賠償范圍,車上人員先摔出車外再被本車碾壓則仍屬于車上人員。
違法駕駛情形下,如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等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
未投保交強險時,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一致、兩輛機動車都未投保交強險等不同情況,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車撞車時實施過錯責任原則,按過錯程度分擔損失;車撞人和非機動車時,車主無論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無責也要承擔 10%。交強險先賠付,不足部分商業三責險賠付,仍不足則車主承擔。
好意搭乘造成搭乘人損害,車主應減輕賠償責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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