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已成新交通安全法實施瓶頸
[2004-10-21 14:18:42] 太平洋汽車網
艾君
責任編輯:
wangfen
昨天,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繼續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明天將對新草案進行表決。
如果不出意外,這個實施辦法在經過了一系列的征求社會意見、委員認真審議等程序之后,將有可能獲得通過。但是辦法通過并不代表問題完全得到解決。人們的疑問是:通過之后,辦法能不能順利實施?
提出這樣的疑問,是因為一個“路障”——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至今仍然在擋著前進的路。
將第三者保險“強制性”地列為機動車的義務,是新交法的重大突破,使得這部法律與國際上的通行法律實現接軌,體現了立法權對生命權的尊重,減輕了事故雙方的經濟損失。所以,雖然后來相關的配套法律規定———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實施細則———沒有及時推出而影響到了其法律權威,但就這部法律本身,其相對超前的立法精神和對弱勢群體的利益保障是無可非議的。
在北京市二環路事故中,和受害人負對等責任的奧拓車司機劉寰被法院一審認定賠付15.69萬元。但是,按照保險公司的理賠原則,這起交通事故,劉寰最多只可能獲賠4.5萬到5萬元。既沒有房產也沒有太多存款的劉寰說:“我拿什么進行賠付?”劉寰無法賠付,受害者的損失也有可能難以得到落實。一部有良好初衷的法律將在施行中打了折扣。
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額該定為多少。而確定賠付額,就涉及費率問題。作為強制性義務,保險公司從中不能贏利,但也不能老賠錢吧。
再者,正如有專家所說,“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必須先行賠償”還應該細化。比如,這里的“先行賠償”,是賠償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還是部分費用?如果保險公司先行賠償所有費用,那么如果最后認定機動車無過錯,保險公司多賠償的部分向誰追償?如果是部分賠償,也應該進行界定,保險公司應該先付救治傷者的醫療費用,讓傷者得到及時的治療,等到事故責任認定完畢以后再由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的責任進行賠償———總之,這些都要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此外,還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實施。人們更多地關注第三者責任險,卻忽略了這個有意義的救濟制度。
當初設立這樣兩個制度,是對交通事故補償的“雙保險”,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并實施長時間以來,由于有關方面的不作為,這樣的“雙保險”沒有起到應起的作用。
劉寰是不幸的,他可能要為一次事故欠債累累;事故的受害者家屬也是不幸的,失去了親人,還或許拿不到法院判定的賠償。“雙輸”的悲劇表明,新交法實施的配套制度的建立已經不能再拖———一面是法律的要求,一面是現實的需要和公眾的呼聲。
現在,我們回過頭來再看這場“機動車負全責”之爭,就發現它可能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存在的立法沖突。機動車之所以不愿負全責,是因為沒有第三者強制保險作后盾。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這個難題不僅僅是北京市的難題,也是一個全國性的難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討論制定這樣的實施辦法,在全國具有示范意義,這個難題如何破解,不僅在考驗立法者的勇氣和智慧,也在考驗執法者的勇氣和智慧。
如果不出意外,這個實施辦法在經過了一系列的征求社會意見、委員認真審議等程序之后,將有可能獲得通過。但是辦法通過并不代表問題完全得到解決。人們的疑問是:通過之后,辦法能不能順利實施?
提出這樣的疑問,是因為一個“路障”——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至今仍然在擋著前進的路。
將第三者保險“強制性”地列為機動車的義務,是新交法的重大突破,使得這部法律與國際上的通行法律實現接軌,體現了立法權對生命權的尊重,減輕了事故雙方的經濟損失。所以,雖然后來相關的配套法律規定———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實施細則———沒有及時推出而影響到了其法律權威,但就這部法律本身,其相對超前的立法精神和對弱勢群體的利益保障是無可非議的。
在北京市二環路事故中,和受害人負對等責任的奧拓車司機劉寰被法院一審認定賠付15.69萬元。但是,按照保險公司的理賠原則,這起交通事故,劉寰最多只可能獲賠4.5萬到5萬元。既沒有房產也沒有太多存款的劉寰說:“我拿什么進行賠付?”劉寰無法賠付,受害者的損失也有可能難以得到落實。一部有良好初衷的法律將在施行中打了折扣。
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額該定為多少。而確定賠付額,就涉及費率問題。作為強制性義務,保險公司從中不能贏利,但也不能老賠錢吧。
再者,正如有專家所說,“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必須先行賠償”還應該細化。比如,這里的“先行賠償”,是賠償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還是部分費用?如果保險公司先行賠償所有費用,那么如果最后認定機動車無過錯,保險公司多賠償的部分向誰追償?如果是部分賠償,也應該進行界定,保險公司應該先付救治傷者的醫療費用,讓傷者得到及時的治療,等到事故責任認定完畢以后再由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的責任進行賠償———總之,這些都要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此外,還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實施。人們更多地關注第三者責任險,卻忽略了這個有意義的救濟制度。
當初設立這樣兩個制度,是對交通事故補償的“雙保險”,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并實施長時間以來,由于有關方面的不作為,這樣的“雙保險”沒有起到應起的作用。
劉寰是不幸的,他可能要為一次事故欠債累累;事故的受害者家屬也是不幸的,失去了親人,還或許拿不到法院判定的賠償。“雙輸”的悲劇表明,新交法實施的配套制度的建立已經不能再拖———一面是法律的要求,一面是現實的需要和公眾的呼聲。
現在,我們回過頭來再看這場“機動車負全責”之爭,就發現它可能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存在的立法沖突。機動車之所以不愿負全責,是因為沒有第三者強制保險作后盾。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這個難題不僅僅是北京市的難題,也是一個全國性的難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討論制定這樣的實施辦法,在全國具有示范意義,這個難題如何破解,不僅在考驗立法者的勇氣和智慧,也在考驗執法者的勇氣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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