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負全責”的爭論又一次熱火朝天。支持者認為是“以人為本”,反對者則聲稱有失公允。
這里,暫不討論誰對誰錯,也不贊揚爭論本身所反映的民主進步,我們僅將視角定格于反思,因為這場爭論至少有兩點值得檢討。
媒體的“斷章取義”在這次的爭論中屢屢暴露。
一些媒體在報道新交法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過程中,沒有將法律的規(guī)定完整地呈現(xiàn)給讀者。如果其截取的部分,符合立法原意,且不影響讀者理解,這無可厚非;但令人驚訝的是,個別媒體引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法律原意。
舉個例子。北京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xiàn)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除已經自行協(xié)商處理的外,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二)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而在有的媒體,該條被簡略成這樣:“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敢問讀者,“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xiàn)場”這一前提條件缺失,這兩個規(guī)定意思能一樣嗎?
再舉個例子。許多媒體報道,北京市二環(huán)路上,一違章穿越的行人被一輛“奧拓”車所撞,“奧拓”車竟要賠償20萬元!然而事實卻是,被撞行人向法院起訴索賠20余萬元,此案正在審理之中,法院并未判決。
除了媒體的“斷章取義”,這次熱炒的背后,是立法者的“沉默”。
一部法律的出臺,是嚴肅而認真的,經過了立法者一次次的審議。其間的激烈爭論,磨出了法律的公正與科學。那么,當媒體有“斷章取義”之嫌時,當群眾發(fā)出一聲聲疑問時,我們的立法者怎能袖手旁觀,而不站出來做一個澄清呢?是到了立法者解惑答疑之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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