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已備只待三者險 作為“新交規”實施前提,“三者險”相關規定有望年底前出臺 《北京市實施〈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已表決通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所以選擇這樣一個時間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嘉彥說:“國務院有關‘第三者責任險’的規定有望在年底前出臺。這樣,‘新交規’執行起來在法律上會有一個很好的銜接。” 對于至明年1月1日前這一段時間,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應該如何執法,王嘉彥說,這期間只能依據以前的辦法,同時要靠法官來掌握執法的尺度。市人大常委會不太可能出臺一個過渡的規定,同時也不可能干預法官的判案。 對于未來的“第三者責任險”,王嘉彥認為,它應該是一個強制性、公益性的商業保險,國家既不會讓它盈利,也不會讓它有虧損。考慮到國民經濟發展的程度,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額度不會太高,因此還需要商業保險作補充。 關于“新交規”中要求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具體從哪兒出的問題,王嘉彥說,這項資金將從強制保險中出。 北京市的“新交規”提出了“第三者責任險先行賠償原則”,即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第三者責任險先行賠償。如果是行人和非機動車故意造成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予以追償。 新交規“重預防、輕處罰” “騎車帶人”等部分看似不易操作的條款屬“預防性法規”,旨在保障市民安全 “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 “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但不得從事運營。”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處200元罰款。” 對于這樣的條款,在立法過程中,一些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市民都質疑它的“可操作性”,擔心因無法執法而形同虛設。“你別看我家孩子只有10歲,可個頭不矮,你不能讓我天天兜里揣著戶口簿送孩子上學吧。”一位市民在網上如是說。 對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的人員解釋說,這些看似不易操作的條款,實際上屬于“預防性的法規”。“新交規”出臺的目的就是為了市民的道路通行更加安全。因此,這些條款和罰責的真正的目的并非為了處罰,主要是對行人和司機起震懾作用,“把丑話說在前面”,同時提供一個執法依據。換句話說,你雖然違法了,不出事,不被查到,什么問題都沒有;但一旦出了事故,你就要承擔一定責任,甚至是主要或者是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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