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98號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6年6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條 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工程、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九條 城市道路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范。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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