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駕駛證上的“首次領證日期”開始,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根據規定,如果你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在你為違法行為繳納罰款(記分)后,記分系統將自動清除上一個記分周期記錄的分數。違規記分按累積記分法記錄。也就是說,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所有記錄的分數(記分次數)都是累加的(即使在同一個記分周期內繳納了罰款,分數也會繼續累加)。只有當累計得分未達到12分時,記分系統才會在下一個記分周期清除所有得分。如果在本記分周期內出現未繳納罰款的記分違規行為,未處理的分數將在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時累計到下一個記分周期。如果達到12分,需要在考試科目一通過就清除12分,才能正常使用駕照。一個記分周期的起止時間為每年第一天零時至駕駛證第二天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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